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津A****8号黑色英伦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西青区东姜井兴宁路饺子馆出发,途经西青区东姜井兴宁路、南开区芥园西道,后沿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普嘉乐装饰城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9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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