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安国市**镇**村**区**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长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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