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宽城满族自治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批发部前路段时,与同向右转驶出道路的曾某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相刮撞,后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又与路边邢某某停放的冀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0.14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获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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