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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淮南市潘集区潘集**村**队**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将本案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7日该局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潘集镇**村**路,因与他人产生纠纷报警,派出所民警在对其问话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通知潘集交警大队前往处理。潘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姚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姚某某抽取血样三份,一份交由淮南市交警支队保管,其余二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4月1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20mg/100ml,大于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的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6.20mg/100ml时是否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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