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住娄底市娄星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与白塘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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