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生态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该案中涉案土地为两块,分别为地块一(面积为22.85亩)及地块二(面积为2.15亩)。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个人出资对地块一平整,在地块一上堆积、填埋建筑废料,造成地块一耕地严重破坏程度;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受两个弟弟姚某甲、姚某乙委托,聘请施工队伍对地块二进行平整建设,实地拟建私人住宅,已达到地块二耕地严重破坏程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上述两块土地使用前,均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其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地块一的主观故意,地块二占用面积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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