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西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地铁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血醇含量119.4mg/100ml。姚某某得知检测结果后逃离现场,次日前往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灞桥大队自首。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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