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司**,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B****H本田飞度轿车,行驶至海伦市南四路建晟星期天火锅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对姚某某使用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吸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16.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驾驶人员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告知单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酒精含量接近犯罪数额的标准,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综上,鉴于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