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队**号,住铜陵市郊区**村**栋**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铜陵市金口岭村小区附近出发,沿铜陵市金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山东路于宝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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