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饮酒后驾驶粤VW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姚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姚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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