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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7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商务大厦****,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宝安区*****经营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饮酒后驾驶粤VW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姚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姚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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