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9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弘运鑫鑫广场写字楼A区1215室合股经营信阳市城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著公司”)。“城著公司”成立后,张某甲等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招聘员工,下设销售、运维、行政等职能部门,内设经理、业务员、行政人员等岗位。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系负责销售的业务员。
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组织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等人利用“城著公司”为平台,以推广“知惠淘”项目的名义,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行为模式如下:一是通过网络发布“日赚300-600,长按下面二维码进行了解”等内容,吸引并诱使被害人通过微信添加业务员为好友,洽谈购买服务事宜。二是业务员虚构“知惠淘”项目系阿里巴巴官方合作项目,冒充“阿里微淘导师”身份与被害人频繁微信或电话洽谈,在洽谈过程中,虚构“城著公司”的成功案例,发送虚假的收益、提现截图或视频,隐瞒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获利方式,向被害人承诺无法实现的服务内容,以高额返利诱骗被害人与“城著公司”按普通学员、高级VIP学员、高级合伙人学员等不同等级签订服务协议并交纳服务费,后引诱被害人通过继续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升级学员等级,进一步骗取服务费。三是被害人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内容、无法赚取高额收益要求退款时,业务员、运维人员等以推脱、拖延等手段拒绝退还相关费用。
2019月3月1日至8月22日,“城著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至8月22日担任业务员,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0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10时许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弘运鑫鑫广场写字楼A区1215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已退赃人民币3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0部、硬盘1个、服务协议书211份、到账财务报备表、笔记本15本;
2.书证:户籍信息、话术单、业绩登记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综合业务申请及交易确认单、财务扣押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金某某、孙某某、陈某丙、胡某某、王某丙、张某乙、孙某某、汪某某、李某甲、沈某某、王某丁、蔡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晏某某、井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某、陈某甲及陈某戊的微信内容数据、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入明细情况数据、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的账户交易明细数据。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06元移送公安机关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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