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住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宜章县**镇**村**组“罗家山”自家田土上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范围内地类均为灌木林地,过火灌木林地总面积85.65亩。
失火后,姚某某将失火的经过告知村委会,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失火后积极救火,具有自首情节,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