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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医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园**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饭店楼前路边,以推搡、拉扯等方式阻碍执法民警执行公务。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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