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张某甲带领姚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全新化工厂办公室采用久坐、威胁等手段催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姚某某等人采用久坐、威胁的具体方式及是否严重影响全新化工厂生产经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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