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密市伊州区**路***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街道**路**号院**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哈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伙同赵某、徐某等人准备在**场**底商开一家带有赌博性质的动漫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开设动漫城积极筹措资金,购买动漫城赌博机用主板*块。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同徐某因动漫城备用金问题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遂退出该动漫城的筹备,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筹备开设***场***底商动漫城时,***场**底商动漫城赌博机有32机位。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属预备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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