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1********,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同案人姚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至2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同案人姚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三次邀集参赌人员寻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县**镇**村姚某乙家住宅、**村姚某甲家住宅,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盈利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
1、2020年3月23日晚,姚某乙、姚某甲邀集彭某某、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本县**镇**村姚某乙家住宅二楼,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
2、2020年3月24日晚,姚某乙、姚某甲邀集彭某某、寻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人,在本县**镇**村姚某乙家住宅二楼,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
3、2020年3月23日晚,姚某乙、姚某甲邀集彭某某、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本县**镇**村姚某甲家,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姚某乙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姚某甲、姚某乙主动上缴的10000元人民币系违法所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没收。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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