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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6********,高中文化,无职业(已买断),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10 月2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至8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的家中,使用手机通过“科乐麻将”APP为媒介,通过组建微信****,组织他人进行麻将赌博,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或红包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从中挣取房间台费,每场收取台位费4元(含扣除2元房卡钱),非法获利1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将非法获利钱款上缴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将违法所得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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