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1〕13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村乡**村**号。2020年9月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明知章某某、丁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区变压**厂宿舍租房内组建工作室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帐号帮助工作室收取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梅某某、何某甲、丁某某、邱某某、何某乙、欧某某、吴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鲍某某、王某某、邹某甲、邹某乙、岳某某、马某某、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远程勘验视频、扣押物品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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