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江北街,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受雇佣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的“御皇冠赌场”当司机,负责接送赌客,月工资5000元人民币,后任账房经理,负责管理账房,月工资8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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