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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4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听取了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周某某、汪某某(均已起诉)共同出资,在重庆市渝北区武陵路147号5-3开设工作室,以每月4000元工资聘用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工作人员,负责客服和找二维码,协助汪某某管理财务等,利用“风神”网络支付平台,在周某某、马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的介绍联系下,对接赌博网站,提供二维码,将其提供的二维码挂在多个赌博网站的支付界面,供赌客扫码支付赌资上分进行网络赌博,为赌场收取赌资。从中以提成的方式获取利益。案发后,经查证,周某某、汪某某工作室通过周某某、马某某介绍联系,采取前述方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97618元。周某某、汪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按不同的比例分赃。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尚未从中分得赃款,但利用自己提供的二维码为赌场收取赌资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548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汪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代某某、付某某、阳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冯某某、肖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昌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参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为他人开设赌场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退出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不需要处以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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