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住岳阳市云溪区**大道**号。曾因赌博,2016年1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吴某某(已做不起诉处理)、卢某某(已做不起诉处理)三人商量好将同在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经营的两家麻将馆合成一家,原吴某某租赁的门面作为合伙经营麻将馆的场地。场地内一共有13张麻将机,供他人以打“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10元,按照每人每场10元抽头渔利。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底,姚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合伙经营麻将馆期间共抽头渔利230000元,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110000元后,共计非法获利120000元,人均非法获利40000元。2019年4月底,姚某某退出麻将馆的经营。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对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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