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39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陈某某、漆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并约定分成,雇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望风、杨某甲抽头、黄某某接送参赌人员,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地、**街道**村、**街道**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社会人员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参与期间抽头渔利337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退缴赃款3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