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4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伙同其儿子杨某某(已死亡)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溪西村高架桥下田里等地以“赌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累计至少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犯、已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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