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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大院**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提请本院审查逮捕,同年6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8年2月经营铜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起,姚某某开始拖欠公司员工江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15名员工工资15万余元。2019年2月18日,江某某等被欠薪员工15人陆续到铜陵市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公布于该公司大门,并以短信形式告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责令其于2019年2月25日前全额支付所欠员工工资,期限届满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仍拒不支付,并继续逃匿失联。2019年6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前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全额退赔全部欠薪,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义务,并且在铜陵市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仍拒不支付,其恶意欠薪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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