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所经营的“**餐厅(**)”因经营不善关门倒闭,拖欠徐某某、张某某等13名该餐厅员工工资40140元,姚某某更换手机号码躲在外地,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经湘阴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20年10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到案。2020年10月份姚某某已支付13名被害人工资4014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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