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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灵璧县**镇**养殖场法人姚某某在生产经营期间拖欠王某某等4名农民工工资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元),2019年12月30日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灵璧县**镇**殖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灵人社监询[2019]52号),并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寄送至灵璧县**镇**养殖场,且向姚某某使用的手机号189********发送同样内容的短信,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未予回复;2020年1月8日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灵璧县**镇**养殖场,以文件形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灵人社监令)[2020]2号),并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寄送至灵璧县**镇康**殖场,且向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使用的手机号189********发送同样内容的短信,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仍未予回复;至2020年4月16日,灵璧县**镇**养殖场法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没有按照要求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截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所欠108000元农民工工资已全额支付。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经灵璧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行为,其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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