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33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白山市靖宇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系白山市江源区***酒楼老板,在经营***酒楼期间,雇用厨师胡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及服务员李某某、安某某等共15人在酒楼干活,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共拖欠上述15名工人工资165050元及抵押金16800元钱。自2017年12月开始,上述15名工人开始多次向姚某某索要拖欠的工资及抵押金一直未给支付,2018年9月12日张某某、郑某某等15人到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索要工资,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向姚某某经营的白山市江源区***酒楼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姚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姚某某一直未给支付。2019年11月21日姚某某委托经理孟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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