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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19日被襄都区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从郑某某(已死亡)手中购买五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其中白色追风鸟牌一辆,黑色澳柯玛牌一辆、黑色东方奥玛牌一辆,黄色邦德富士达牌一辆,浅蓝色追风鸟牌一辆。经邢台市襄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五辆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789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姚某某户籍证明及此前犯罪的判决书等书证;2、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彭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笔录;5、邢台市襄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运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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