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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绰号“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接到被告人伍某某(向法院起诉)电话,称现有一台九寸新牌照为湘******白色雅马哈二轮踏板摩托车,姚某某明知被告人伍某某以前因盗车被判处过刑罚,还深夜赶往约定的地点津市市罗马酒店附近,在该车既无机动车登记证、又无车辆油门启动钥匙的情况下,姚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然以2200元价格(约定价2600元)予以收购,警察将姚某某购买的摩托车进行了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9025元。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立功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协助之下,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给了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常德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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