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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1********,蒙古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乡**村。

本案正蓝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3600元收购了胡某某和巴某某(另案处理)从正蓝旗赛音呼都嘎苏木巴音查干嘎查乌某某家盗窃的3只羊,评估价格为4040.00元。胡某某在前往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家途中已电话告知姚某某该三只羊是盗窃所得。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2000元价格收购了胡某某从正蓝旗赛音呼都嘎苏木巴音都呼木嘎查格某某家中盗窃的牛犊一头,该牛犊评估价格为7500.00元。胡某某事前已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该牛犊是盗窃所得。

综上,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1,540.00元。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认罪、悔罪并退赃,同时有意愿退赔已宰杀的一只羊,但经过我院调查已由盗窃人家属赔偿。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三面照;

(3)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办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1)胡某某的证言;

(2)巴某某的证言;

(3)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1)格某某的陈述;

(2)乌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评估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退赃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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