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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6〕5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暂住广东省湛江市东简镇**酒店***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湛江钢铁厂内石灰项目十七冶电器工地处,在没有查验王某甲(又名王某乙)是否具有处理电源线的相关证明或手续的情况下,以8000元钱的低价向王某甲购买了一大堆电源线。这堆电源线是王某甲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向中国十七冶集团**公司**湛江炼钢项目经理部购买的,并且有中国十七冶集团**公司**湛江炼钢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部长的签订《废旧物资计价说明》作为认定电源线的价值。同日,姚某某通过物流中介联系到一辆车牌号为的货车及司机,然后姚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0****的小车带着车牌号为的货车及司机通过门岗进入**湛江钢铁厂过夜。3月24日,姚某某联系工人到石灰项目工地将路边堆放的电源线搬上货车车厢后,并用帆布将电源线遮盖住。姚某某知道没有出厂证明是不能带电源线出厂的,于是姚某某打电话给**湛江钢铁厂门岗的保安唐某某愉并许诺4000元钱好处费,让唐某某愉帮忙放行货车。唐某某愉打开门岗放货车出厂后,姚某某带货车到东简镇**饲料厂外的地磅将电源线过磅,称得电源线的重量为6.860吨。随后姚某某交待货车司机将电源线运到江苏省卖得人民币48000元。涉嫌被盗电源线现已无法追缴。经价格鉴定,涉嫌被盗的电源线价格为人民币41399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交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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