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座**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姚某某于2015年5月通过网络以两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非法购买两只猴子,后在其位于石家庄市的家中以饲养宠物的方式养至2019年8月。在此期间,姚某某虽精心照顾两只猴子但始终未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猴子均为猕猴,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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