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虎丘区**镇**园**区** 幢** 室。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曾因流氓罪,于1989年1月26日被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该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11 月2 日下午, 被害人许某某与薛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镇**园** 幢与**幢之间的过道内,因移车问题产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上前劝架,因劝阻无果,为发泄情绪,踢踹被害人许某某的汽车,在争执过程中,许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案件缺乏其他直接证据,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实被害人许某某伤情形成的具体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