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现住双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7月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双城区万客隆超市购物时,因蔬菜质量与价格问题与超市果蔬部经理唐某某产生争议,唐某某推购物车走到万客隆超市出口附近时,姚某某追上去与唐某某发生争吵,并伸手打唐某某,继而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双方倒地,起来又继续厮打,后被他人拉开。姚某某与唐某某均受伤。唐某某的伤情经法鉴:左侧桡骨远端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案发后姚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鉴定意见等;
2.证人田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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