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5********,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新余市高新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其姐夫廖某某在高新区****公园内与在公园摆摊经营的龚某甲和龚某乙发生矛盾,廖某某与龚某甲双方发生推搡。随后,廖某某电话联系姚某某,姚某某到达****公园后和龚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姚某某把龚某甲摔在地上,并将龚某甲按压在地上,造成龚某甲右手手掌受伤。经鉴定,龚某甲的伤势等级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姚某某对龚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龚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