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54********,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安吉县**镇**村**自然村章某某**门口,因围墙摆放杂物问题与邻居田某某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田某某被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进行了赔偿,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病历资料、和解协议、收条、体表伤情记录表、治安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章某某、卞某某的证言;
5、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田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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