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得知其妻妹周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感情纠纷,故陪同妻子王某某前往周某某和刘某某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号出租屋了解情况,后姚某某和刘某某发生争执,两人扭打在一起,导致刘某某后脑着地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真诚悔过,归案后如实供述;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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