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乡**村农民。2019年6月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下午16时许,在满城区**乡**村颜某某家麻将馆二楼,因琐事,犯罪嫌疑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乙发生口角,姚某甲用拳头将姚某乙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姚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2日,姚某甲与姚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姚某甲一次性赔偿姚某乙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七万元。姚某乙对于姚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他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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