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3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33********,汉族,大学本科,退休人员,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乘坐旅游大巴到明光市张八岭镇“景泰阳”公司游玩,在乘车过程中与同行人员程某某因调整座位靠背发生争吵。同日7时许大巴到达明光市张八岭镇“景泰阳”公司,下车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程某某用脚踢了姚某某肚子一下,姚某某用右拳捣了程某某脸部一下,造成程某某鼻部出血,经明光市公安局鉴定,程某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姚某某能够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程某某8000元,程某某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时已满86周岁,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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