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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9********,大专文化程度,**电影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街道**路**号**号楼,现住东平县**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因贾某某在微信群辱骂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东平县**火锅饭店北将贾某某打伤。经鉴定,贾某某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和右小腿部皮肤擦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赔偿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贾某某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2019年12月25日,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且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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