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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刘俊在场的情况下与被不起诉人进行案件证据开示并完成认罪认罚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街**大道**号**超市门口流动烤烧档喝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纠集同案人严某某、黎某甲、黎某乙、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互殴,同案人严某某持碎啤酒瓶划伤被害人赵某某的右耳部,致被害人赵某某耳部、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外伤致右枕部创、右耳廓至右颈部创,其中右耳廓创长累计8.9cm,右枕部及右乳突部、右颈部创长累计10.4cm,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同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明知报警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同案人严某某、黎某甲、黎某乙、莫某某已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并获谅解,该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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