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扶沟县**售楼部工作人员,住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号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扶沟县鸿昌大道**售楼部索要工资时,与售楼部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姚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面部打伤,致张某某鼻骨右翼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张某某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目前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4月4日,姚某某赔偿张某某140000元,取得张某某谅解。4月7 日,姚某某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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