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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住青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刘某某(不起诉)与王某某、张某某在大城县宝乐迪歌厅因为让车位发生争执,王某某辱骂刘某某、姚某某等人,随后与张某某推搡、殴打刘西昆。刘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面部、头部,致王某某上颌窦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口腔黏膜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与刘某某共同殴打王某某过程中见到张某某上前动手打架,随后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面部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自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西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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