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许,姚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日常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后杨某某负气跑出家门,姚某某追上杨某某后将其拽倒在地,用拳头击打其面部,用脚踢其手臂,并对其进行拖拽,致杨某某面部鼻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能够向被害人认错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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