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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与其弟弟姚某乙因屋场地基在桃源县**村**组自家禾场发生纠纷,姚某甲持铁质狗夹子将姚某乙左肩打伤。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姚某乙左锁骨骨折,姚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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