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社*号,现住**镇**路****(高层)*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7月31日因故意伤害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自己家中饮酒,18时许,姚某某与李某某因口角引起争吵并发生厮打,被劝开后李某某离开现场。后李某某又到**小区*号楼楼道寻找电动车钥匙,姚某某与李某某再次相遇并发生撕打。姚某某持破损啤酒瓶戳伤李某某头部和嘴唇部,李某某持玻璃碎片划伤姚某某背部。经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向被害人李某某赔情道歉,承担民事赔偿,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并予以行政处罚。
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予以确认。
认定的证据是: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认罪、悔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