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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公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户籍(住址)在本市市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其女友刘某某驾车经过本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时,看到被害人袁某某正在殴打出租车司机姜某某,姚某某和刘某某停下车并拉架,姚某某将袁某某从姜某某身边拉开后,刘某某欲拨打120电话救助姜某某,袁某某看到后挣脱姚某某的阻拦前去制止刘某某拨打电话,姚某某遂到袁某某身后用脚踹、拳打袁某某,并用膝盖顶袁某某上半身,致袁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后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赔偿袁某某,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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