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在嘉善县**镇**停车场因停车问题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姚某某朝罗某某左侧肩部殴打,致罗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经嘉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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