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3日释放。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 月13日,姚某某在家中请客吃饭后在自己卧室睡觉。邹某某为讨要债务来到姚某某家中,找到姚某某卧室将姚某某叫醒,两人发生争执后姚某某动手打了邹某某一拳,随后邹某某被姚家人轰出姚家。邹某某在姚家门外哭骂时,邹某某的外婆孙某某及母亲李某某随后赶来,加入到双方的吵骂中,姚某某从家中冲出来,殴打了孙某某、李某某等人,造成李某某嘴部两颗牙齿断裂。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致A1、B1、牙冠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伤鉴定标准,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姚某某积极赔偿李某某及孙某某和邹某某人民币4.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双方系邻里关系,姚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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