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农民,住船山区**镇**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段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抓扯,姚某某将段某某打伤。后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段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姚某某赔偿了段某某的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达成谅解、邻里纠纷;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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